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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被告「總計刑期」575月僅判4年10月 彰檢認不符比例原則提起上訴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彰化報導】彰化地檢署起訴1名詐欺集團吳姓車手,彰化地方法院判刑4年10月,彰檢認為被告犯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47年11月,僅判刑4年10月約為總刑期10%,等同原判決宣告之刑期約有9成犯罪之刑期無庸執行,不足以警懲被告達矯正之效,且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損害無從彌補,難以嚇阻居高不下詐欺犯罪,決定提起上訴。
彰檢指出,本案吳姓被告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依原審判決所認,本案受害者36名,被告總提款金額363萬2365元,詐欺集團之不法所得甚高,犯罪情節嚴重,惟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共36罪)僅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1年7月不等,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彰檢指出,本件被告所犯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有期徒刑47年11月(即575月),最終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即58月),約為總刑期之10%(58/575),檢察官請求法院應再詳加審酌政府當前嚴懲詐欺集團犯罪之刑事政策、有效反映正當國民法律感情,及被告之違法程度、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從重量刑及定應執行適當之刑。
彰檢指出,台灣高等檢察署日前邀集檢警調各機關,推動共同促進電信詐欺案件妥適量刑,決議從警詢階段即加強《刑法》第57條科刑資料之蒐集,並於偵查階段持續加強蒐集,於偵查終結時針對部分惡性重大案件,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並於收受判決時監督量刑,適時提起上訴,以契合社會法律感情,該署就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之偵辦一向不遺餘力,除致力打擊電信詐騙案件外,對於起訴求刑、監督量刑提起上訴等,將全力以赴,促請法院就詐欺案件妥適量刑,以符合社會公益。